安阳高新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Anyang High-tech Zone National Demonstration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
【弁言小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审理新颖性、创造性等无效理由的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专利权人会根据需要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一些解释和说明。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应该如何考量?本文以案说法,以一件具体的无效案件为例,阐释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如何合理地考虑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
【理念阐述】
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为依据,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不能也不应该起到决定作用。相反,如果将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作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决定性依据,则无法促使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将相关内容尽量写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也将难以实现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清楚明确。因此,在专利确权程序中,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在通常情况下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而不是决定性依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理解,首先,应当以专利申请文件为依据;其次,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也是理解其技术方案的重要参考,通常来说,结合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往往能对发明创造的动机、目的、技术手段等有进一步的理解,有助于正确地理解其技术方案,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超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公开的范围。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一种塑胶袋热封制袋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使热封好的包装袋间歇性的输送,并保证两个包装袋的间隙相同,机械运行送袋更加稳定、精确,方便后续包装工作的塑胶袋热封制袋机”。
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涉案专利给出的技术方案采用如下技术手段:“所述热封切装置上设有第一过渡辊,所述物料输送装置上设有第二过渡辊,所述第一过渡辊与伺服电机传动连接,所述第一、二过渡辊通过弹性圈传动连接,所述弹性圈内侧设有可上下移动的送袋辊,所述弹性圈上方设有与送袋辊相对应的压轮,所述送袋辊与压轮相对运动。”说明书中具体描述“第一过渡辊7通过伺服电机传动,使得热封切装置1在运作时,塑胶袋100实现间歇输送,送袋辊10与压轮11的相对运动使得送袋辊10和压轮11能够在热封切时夹紧塑胶袋100,以此来固定塑胶袋100的位置”。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塑胶袋热封制袋机,包括热封切装置和物料输送装置,所述热封切装置具有热封切刀和热封辊,所述物料输送装置具有传动辊和包覆在传动辊上的皮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封切装置上设有第一过渡辊,所述物料输送装置上设有第二过渡辊,所述第一过渡辊与伺服电机传动连接,所述第一、二过渡辊通过弹性圈传动连接,所述弹性圈内侧设有可上下移动的送袋辊,所述弹性圈上方设有与送袋辊相对应的压轮,所述送袋辊与压轮相对运动,并与传动辊传动连接。”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提出,本专利的这种结构,采用可上下升降的送袋辊后,可以保持第一过渡辊和第二过渡辊连续转动,当薄膜袋被送到第一过渡辊处时,由于第一过渡辊和第二过渡辊的连续传送,并不会将薄膜袋的输送过程予以阻碍,这就解决了证据1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薄膜袋输送到第一过渡辊和第二过渡辊的弹性圈上后,送袋辊上移,将薄膜袋向上托起,离开弹性圈,而使得薄膜袋与上方下移的压轮接触而夹住薄膜袋,此时,热封切刀将薄膜袋予以裁切,裁切后的薄膜袋可以随着传动辊的传动直接将其传送到后方的皮带上,也可以将送袋辊下降和上压轮的上升离开下送袋轮后,将薄膜袋置于弹性圈上输送至后方的皮带上。专利权人特意说明,送袋辊与压轮的接触部位是可以穿过弹性圈之间的间隙的,因此,送袋辊必然是直径较小的轴体和直径较大的圆周体构成的。专利权人还给出了送袋辊结构图的示例,在直径较小的轴体上间隔布置了几个直径较大的圆周体,并指出,说明书中关于送袋辊的上升会抵住弹性圈并使其撑开,具有延展性的弹性圈使得送袋辊的上升不容易卡顿,也不易因送袋辊的表面与弹性圈接触过紧而导致弹性圈与第一、第二过渡辊之间打滑等描述,指的是送袋辊上升过高,带着轴体上升过高而使得弹性圈被撑开的情况。因此,当薄膜袋被送袋辊托住上升后,第一、第二过渡辊处于空转状态,而并不妨碍下次热封切薄膜袋的输送,所以解决了证据1中存在薄膜袋输送被阻碍而导致排列不精准的问题。同时,专利权人也确认,根据本专利的结构,第一过渡辊和第二过渡辊也可以间歇转动。
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如下考量:
(1)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显然,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以专利申请文件为依据,说明书是解释权利要求的最主要的依据。
(2)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是否需要考虑?专利权人对技术方案的陈述往往包含了当事人对发明创造产生的背景、意图、构思的解释,通常来说,结合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往往能对发明创造的动机、目的、技术手段等有进一步的理解,有助于正确地理解其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是理解其技术方案的重要参考。
(3)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是否应该接受?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的接受程度受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的限制。如果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在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中能够找到依据,则该意见陈述应当被接受;反之,则说明该意见陈述超出了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是对申请文件的扩大化解释,不应被接受。简而言之,当事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只能作为参考,没有最终的决定意义。
具体到该案,首先,对于“送袋辊”一词,应如何理解?《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对于“送袋辊”,权利要求书中仅限定了“所述弹性圈内侧设有可上下移动的送袋辊,所述弹性圈上方设有与送袋辊相对应的压轮,所述送袋辊与压轮相对运动,并与传动辊传动连接”(权利要求1)、“所述第二凸轮与送袋辊相互配合”(权利要求2),“送袋辊”顾名思义即运送袋子的辊子,根据机械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来理解,辊即能滚动的圆柱形机件。权利要求书中未限定送袋辊由直径较小的轴体和直径较大的圆周体构成,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也不能推测出这种结构,按照其通常含义来理解,只能理解为常规的辊子。再来看说明书,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只能得出:送袋辊设在弹性圈内侧,可上下移动,送袋辊上升会抵住弹性圈并使其撑开;送袋辊与弹性圈上方的压轮相对运动,能够在热封切时夹紧塑胶袋;第二凸轮与送袋辊相互配合,第二凸轮推动送袋辊上升下降。也就是说,说明书中也未记载送袋辊具有由直径较小的轴体和直径较大的圆周体构成这种特殊结构,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运动过程,也不能推测出本专利的送袋辊具有这种特殊结构。整个申请文件中,也无关于“送袋辊上移,将薄膜袋向上托起,离开弹性圈”“送袋辊与压轮的接触部位是可以穿过弹性圈之间的间隙的”的描述。因此,专利权人的解释缺乏依据。由此,在本专利中,“送袋辊”应当理解成常规的辊子,而不能按照专利权人的解释理解成“由直径较小的轴体和直径较大的圆周体构成的”,更不能理解成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时图例示出的在直径较小的轴体上间隔布置了几个直径较大的圆周体的这种结构。
然后,我们再来看,根据涉案专利公开的结构,第一过渡辊和第二过渡辊是否如专利权人所陈述的那样,既可以间隙转动,也可以连续转动。涉案专利的热封切装置在进行热封切时,送袋辊和压轮相互压合,夹紧塑胶袋,使得封切时塑胶袋位置固定。送袋辊位于弹性圈内侧,送袋辊与压轮相互压合时,支撑塑胶袋的弹性圈也被夹紧,若第一、第二过渡辊连续转动,则此时套在第一、二过渡辊上的弹性圈与过渡辊之间会打滑。皮带打滑是机械设计中通常需要避免的情况,涉案专利中也记载了“送袋辊10的上升会抵住弹性圈9并使其撑开,具有延展性的弹性圈9使得送袋辊10的上升不容易卡顿,也不易因送袋辊10的表面与弹性圈9接触过紧而导致弹性圈9与第一、二过渡辊7、8之间打滑”,体现了避免打滑的需求。整个专利申请文件中,也没有关于第一过渡辊和第二过渡辊连续转动的记载。根据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如说明书记载的“第一过渡辊7通过伺服电机传动,使得热封切装置1在运作时,塑胶袋100实现间歇输送”,以及“本发明的工作过程为:热封切装置2塑胶袋100输送并穿过热封切刀3与热封辊4之间的间隙中,而后位于热封切装置1一侧的送袋辊10与压轮11相互贴近将塑胶袋100位置固定,热封切刀3将塑胶袋100热封切断,切断后的塑胶袋100掉落在连接第一、二过渡辊7、8的弹簧圈9上,最后第一过渡辊7通过伺服电机联动且送袋辊10通过传动辊5带动旋转,使得塑胶袋100向外输送至物料输送装置2的皮带6上,达到间歇输送且输送后塑胶袋100之间的间隔保持一致,方便后续的开袋口装袋工作的目的”,仅能合理理解为:为了解决热封切装置制袋完成后袋子连续输送带来的问题,本专利通过伺服电机带动第一过渡辊间歇转动,从而带动弹性圈、送袋辊、第二过渡辊也同步间歇转动,达到间歇输送热裁切后的塑胶袋且输送后塑胶袋等距离排列的目的。即根据本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仅能合理理解出第一过渡辊和第二过渡辊以间歇转动的方式工作,专利权人强调的第一过渡辊和第二过渡辊连续转动的工作方式以及与该工作方式配合的送袋辊的特殊结构均无法从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获得。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超出了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合议组不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陈华 路剑锋 范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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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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