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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多层次、多渠道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1-09-10 浏览量:2128

阅读提示:近日,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受理调解一起水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历经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

  “在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调解员专业、耐心的调解下,我们不仅收到了对方支付的赔偿款,更为重要的是,对方承诺以后不会再实施任何侵犯我们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近日,江苏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某种业公司)代理人、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文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表示。

  任文举所说的这起纠纷,是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称保护中心)成立调委会以来成功调解的首例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据调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调解员通过前期对案情的详细梳理和资料准备,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相关法律理论做了充分的准备,最终做到了以理服人、以专业取信。该案的成功调解充分说明知识产权调解不是单纯的“和事佬”,更是多元、高效化解诉讼的重要举措。

  高效化解纠纷

  据了解,上述纠纷涉及名为“津稻372”的水稻新品种,是天津市某研究所选育的水稻新品种,2019年12月19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141480.7)(下称权利稻种)。江苏某种业公司经授权,独占实施权利稻种的新品种权。

  2020年水稻种植季节,江苏某种业公司通过调査发现连云港某公司和东海县某种子超市(以下统称二被告)以白皮包装(指的是没有任何产品及厂家等信息的外包装)及标有“大粮神208”字样的包装形式将权利稻种对外销售。

  “经检测,二被告售卖的“大粮神208”稻种与权利稻种在产品特征上没有明显差异。我们认为,二被告未经授权销售权利稻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涉嫌侵犯了江苏某种业公司就权利稻种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被告销售的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损害种植户的利益,并可能扰乱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基于此,我们将其起诉至法院。”任文举说。

  为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织调解工作,并指定具有多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退休资深法官王旺林担任调解员。

  在第一次调解中,由于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偏差,第一次调解并未成功。为努力促成定纷止争,王旺林与被告进行了单独沟通,向其说明案情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并详细介绍了法院此前判决的典型案例,说明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侵权。通过他的耐心讲解,被告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并不认可,认为对方索赔过高。

  在了解到被告的真实想法后,王旺林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第二次调解中,他再次向双方当事人明法释理,希望双方充分考虑互敬、互利、互谅、互让的调解原则,既告诉被告要理解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及相关损失,也向原告表达了被告承认错误、主动赔偿的良好态度。最终,经过多轮谈判和互相让步,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总结调解心得

  事实上,上述纠纷的成功化解是南京市近年来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和仲裁调解等工作的一个缩影。

  以调委会的成立为例,2019年9月,南京市司法局批复在保护中心建立调委会,其主要职能是接受纠纷当事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委托,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调委会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20年11月正式运行以来,截至今年8月,共受理诉调对接案件150余起,其中对70余件诉调对接案件展开了调解。实践证明,诉调对接不仅帮助当事人走出了维权时间久、成本高的困境,也拓宽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那么,调委会是如何开展调解工作的?对此,调委会负责人总结出四点心得。

  坚持调解形式灵活多样原则。为方便与当事人沟通协调,除采用线下调解形式外,调解员还采取电话、微信、江苏微解纷平台等多途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考虑到许多外地当事人不便往来南京,调解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组织调解,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化解矛盾。

  坚持调解地点便利当事人原则。为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除在保护中心设置调解室外,调委会还在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支队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工作站。同时,依托南京市各区(园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努力实现在“维权一张网”的基础上织密“调解之网”,真正让调解当事人感受到便利。

  坚持调解过程情理法结合原则。调解的最大特点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又要做到调解结果合法合理、入情入理,情理法相统一。这就要求调解员在组织调解之前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及相关的证据,在调解中对双方当事人准确地明法释理,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当事人说明情理,努力促成定纷止争的结果。

  坚持调解结束跟踪回访原则。调委会在案件调解结束后,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委托法院,并跟踪案件进展,回访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委托法院并督促原告撤诉,同时,回访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案件的满意度调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进行记录汇总,以便促进服务效果的不断提升。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在调解终止后,调解员与承办法官及时反馈调解过程,跟踪案件进展,告知双方当事人若有意愿可随时调解,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端口前移,着眼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已成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举足轻重的一环。(本报记者 姜旭)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吕可珂  编辑:曹雅晖  审校:崔静思 蔡莹)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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