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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法舆观察】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数据产权保护援助 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能力

发布时间:2023-09-07 浏览量:6627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意见》要求“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其中多处提及对中小微企业的法治保障。中小微企业承担着创造就业和发展经济的重要任务,而知识产权则是其创造经济价值、完成商业目标的有力工具。据《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等报告调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稳中向好,但我国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仍有一定提升空间,且随着企业在数据产权方面保护需求的增加,现有数据产权保护规范也亟待完善。我国可合理借鉴域外国家与地区的有益经验,纾解中小微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数字经济领域创新保护等方面的困境,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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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中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方面的能力仍有提升空间,且在数据产权方面的保护需求有所提升。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数据显示,一方面,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有待加强。尽管2022年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比例略有下降,但微型企业通过诉讼解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比例仍然较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的比例均超过七成,微型企业比例最低,为45.0%。调查显示,诉讼成本仍是阻碍小微型企业以诉讼方式解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此外,维权过程耗时长、举证及证据收集困难也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现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与企业保护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近年来,企业对新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需求逐渐显现,但调查显示,15.4%的企业表示“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性成果,但不知道如何保护”,微型企业该比例最高,为21.1%。相较而言,我国关于数据产权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未能明确具体赋予数据何种法律权利,数据确权、授权、权利保护等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相关法规与企业日渐增长的数据产权保护需求仍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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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域外国家和地区在提升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上的法律实践为我国提供一定有益借鉴。

综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单晓光及业内人士观点:

一是实施海外专利侵权诉讼援助项目,减轻企业海外维权负担。日本特许厅协同相关部门实施中小企业海外专利侵权诉讼援助项目,帮助中小企业在海外及时行使专利所有权,并对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进行贸易保险补贴。另外,日本特许厅联合多部门共同构建了适用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系统,减轻知识产权维权负担。

二是搭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美国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帮助中小企业以及有需求的群体获取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信息。欧盟通过构建“欧洲知识产权信息中心”,联通多个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端口,降低专利审查时间成本,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为全面且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服务。

三是布局数据产权立法,保护数字经济领域创新性成果。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数据治理中都反映出对数据开放获取的重视,其中,欧盟对数据处理者财产权利益分配的规则进行了一系列先行探索,通过《数据库保护指令》对非独创性的数据库赋予了特别权利保护,后续建构一种“数据生产者权”的设想,在对数据生产者的利益保护之上更强调了数据的可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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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合理借鉴域外经验,纾解中小微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数字经济领域创新保护等方面的困境,强化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

一是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综合赛迪研究院中小企业研究所、《中国知识产权报》等相关文章建议,要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库和纠纷应对案例库,加强对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宣传培训,并及时发布海外维权信息及预警报告。同时,可探索构建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等,帮助企业降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成本。此外,还要推动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鼓励其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业内人士认为,需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加大对托管工作的监督审查力度,优化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通过探索行业性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的有效模式,发挥行业性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作用。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地方集聚现有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多功能、综合性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

三是借鉴域外数据保护立法经验,研究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单晓光等专家指出,我国近年来针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展开了积极探索与实践,而数据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未来可依托现有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制度,通过设立数据知识产权来构建我国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将海量数据信息、数据的分析、存储和相关成果,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现有各种客体之中,通过完善相应法律规范,对数据进行保护和规范,为中小微企业保护数字经济领域创新性成果奠定法律基石。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

2.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

3. 马文婷、付安之、梁雨:欧盟数字战略和数据立法概况及对我国数据制度建设的借鉴,载《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10期,第38-48页

4. 单晓光:数据知识产权中国方案的选择,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年第6期,第38-47页

5. 林秀芹:数据治理的域外经验与启示,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年第6期,第48-65页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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