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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篇(二)

发布时间:2022-07-29 浏览量:3883

近年,我国针对科技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科创云服结合多年科技服务领域的实务积累,对企业发展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税收优惠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进行综合性分析,以期为科技型企业、研究机构、科研人员、技术经理人、技转机构等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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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企业发展 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 企业篇 ·

鼓励加大科技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 在税前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2.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

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4.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 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6 号)。

2.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3.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4.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

· 企业篇 ·

助力引进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

3.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4.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5.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

未完待续……
内容来源:《中国税务》、国家税务总局网、网络综合等
编辑统筹:科创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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