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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错误登记与侵权行为关系之认定

发布时间:2021-07-20 浏览量:1196

  【案情简介】

  王顺主张一江春水公司将其独立创作完成的《甜蜜的新事业》电视剧本擅自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将该公司登记注册为唯一著作权人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江春水公司辩称其与王顺共同享有涉案剧本的著作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剧本由王顺、一江春水公司共同拥有版权,驳回王顺的诉讼请求。王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上诉。

  【法律分析】

  该案判决集中阐释了著作权错误登记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对该问题的论述分两步:第一,涉案登记是否构成错误登记;第二,错误登记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是否构成错误登记需首先明确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在当事人对权利归属约定的前提存在不同理解,且此种不同意见之辩驳需通过对合同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阐释来进行确认时,法院应结合在案证据并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进一步理顺各合同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此明确合同具体条款的含义,并最终对涉案登记是否构成错误登记予以正面回应。

  针对错误登记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不仅要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理论,还需结合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目的与作用进行判断。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来看,此种错误登记既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登记是基于申请人自愿所形成的著作权管理秩序,其既不创设著作权亦不处分著作权,虽然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利主张的初步证据加固了登记著作权人与作品之间的联系,但当此种联系存在足以被推翻的事实时,又可以通过撤销或者变更登记的方式恢复正常的著作权管理秩序。(卢冬莹)



(编辑:李星仪)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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