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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解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发布时间:2021-06-07 浏览量:1086

1991年6月1日,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正式开始实施。2001年与2010年,我国对著作权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实施30年以来,著作权法对鼓励作品传播与创作,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著作权领域同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对著作权法适时做出修改是非常有必要的,由此进行了对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思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6月1日,在京举行的“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对此一一进行了解读。

  修法思路清晰

  迅猛发展的新技术不断对著作权保护提出挑战,权利人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同时,近年来我国相继加入一些国际条约,并于去年通过了民法典,如何让著作权法与国际条约和民法典进行有效衔接,都是此次著作权法修改需要思考的问题。

  “著作权法条文虽不多,但在修法时存在不少实践性、技术性以及逻辑性等难题。”石宏举例,比如在实践性方面,著作权法涉及的利益主体很多,各个利益主体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不同的需求,如何平衡、衔接这些不同的观点,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

  面对这些难题,在修法中,既要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强化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又要合理平衡权利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既要符合法理和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实践成本和难点,处理好国际关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此次修法确定了以下思路:坚持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激发社会的创新动能;全面把握国际条约,全面履行国际义务。”石宏表示。

  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著作权法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而越是复杂的立法越需要充分地汇聚民智、听取民意、凝聚共识。石宏介绍,此次修法坚持民主立法,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实际情况,充分倾听各方利益主体的声音,充分研究向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在具体法条调整方面面临不少争议,“在修法过程当中,针对立法中争议较大的、具有新发展动态的理论问题,我们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收集国内外资料,跟踪最新发展趋势,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石宏表示,比如针对视听作品权属、计算机软件工程问题等,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思考和研究。

  涉及内容全面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修改决定总共有42条,石宏总结为5个方面:完善相关概念和制度、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完善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着力解决维权难题、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完善相关概念和制度,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完善作品定义和类型、明确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等。其中,对于作品定义和类型的调整,业界关注度尤其高。石宏举例介绍,比如将电影类作品这一作品类型修改为视听作品,是充分考虑到我国新技术、新媒体发展的现实需要,回应了短视频等新兴内容产业遇到的问题;将作品类型的兜底性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是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留出空间,有利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更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也尽量兼顾和平衡了各方主体的利益。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著作权。围绕这一立法目的,此次修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其中,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备受社会关注。

  在著作权领域,对于违法成本低问题,各方反映比较强烈。此次修法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石宏介绍,一是调整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次序,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二是把权利许可费增设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参考点,与专利法、商标法衔接;三是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了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成本,以有力打击、震慑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定赔偿额制度,赔偿额上限提升到500万元,下限为500元。

  十年一剑,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于6月1日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真正落地生根,有赖于各方共同推进。”石宏期待。(本报记者 窦新颖)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吕可珂  编辑:曹雅晖  审校:崔静思 蔡莹)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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