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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or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人要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量:666

IPRdaily导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可在同一个诉讼中同时主张,可以同时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界限十分清晰。为了最大化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切记选好诉讼策略!


当公司的商标被侵权后,往往可能面临被侵权商标被广泛使用的情形,此时,如果要维权,大概率会选择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同时起诉,但这种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要区分商标(本文仅探讨注册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要厘清各自被保护所依据的法律。首先要明确商标和企业字号被保护的相应法律依据。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七条及六十三条的规定中,是为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企业字号的保护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关于“使用”的规定,在不正当竞争中使用的客体包括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由此可知,法院在认定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主要的辨别对象就是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上。因此,除却包装、装潢这些长期使用形成特定的可识别内容外,企业名称、姓名就是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能保护最直观的内容。因此,和企业的“名字”相关的,除了被《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外,就是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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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需要明确商标和企业字号的区别。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而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及组织形式一定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重复,但是字号则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非常重要的因素,由此看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有其独特性而发挥对企业主体的指代作用。根据《商标法》(2019)第八条的规定看出,注册商标的作用主要是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可注册的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因此,虽然商标和企业字号都因独特性而可起到区别的作用,但因一个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却可以生产很多商品,所以一个企业只可能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特字号却可同时持有多件商标。企业字号用于整个经营活动,能使公众产生对特定企业主体的联想,但和商品不能产生具体的联系;商标则分别对应的不同商品或服务。例如:“蒙牛”作为蒙牛的,而“蒙牛早餐奶”是企业字号和商标合二而一的另外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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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区分商标和企业字号被混合使用的情况对于选择何种法律进行维权就比较清晰。这种情况包含两种具体的使用,一种是恶意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用语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引起混淆;另外一种是使用与他人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用语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对于前者,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果存在将他人具有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概率高;对于后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字号,刻意的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时易被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


在典型案例“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关于商标侵权,法院认定:“风尚公司在扣板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涉案“奧普”驰名商标的被控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奧普”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损害了莫丽斯公司、奥普家居公司的利益,构成对涉案“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法院考虑的是:“晋美公司将“奥普伟业”作为企业字号的时间是2012年10月10日,其将与他人在先且知名的“奥普”字号和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予以注册,并从事与两原告浴霸、集成吊顶商品密切关联的金属扣板等商品的经营,主观上明显有利用“奥普”字号及驰名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及声誉的故意,客观上势必会引起公众对其商品来源和市场主体产生混淆误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奥普”字号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公众识别性,削弱其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独特的商业价值……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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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选择案由的时候,由于商标权人对自身情况把握不清楚从而选择错误的案由,比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国酒香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03民初215号)当事人主张不正当竞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仅构成商标侵权,虽然案件胜诉,但是对当事人能否全面打击侵权行为以及能否获得更高额赔偿则要打个问号。由此可见,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可在同一个诉讼中同时主张,可以同时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大数据查询到近20年案件中,在商标权案件中,同时支持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仅占24%),但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界限十分清晰:如果在一个案件中,仅仅是侵权商标被广泛使用,造成的相关公众误解,损害了权利人针对单一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并不能必然认为侵权人也开展了不正当竞争。但如果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混淆、诱骗消费者,则易被法院认定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为了最大化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切记选好诉讼策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俊 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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