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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售卖《完美世界》,结果却不“完美”

发布时间:2021-02-03 浏览量:2116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法院)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娱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寻梦公司赔偿玄霆娱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驳回玄霆娱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销售电子书引纠纷

  玄霆娱乐公司诉称,其独占享有小说《完美世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玄霆娱乐公司发现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有大量卖家在销售涉案作品的电子书商品后,按照寻梦公司的投诉渠道向其公司进行投诉,告知其具体的侵权商品链接并向其明确从未许可任何卖家在拼多多平台内销售电子书商品。但寻梦公司在收到玄霆娱乐公司的通知后,未删除商品链接,且未采取任何版权保护措施,放任大量的电子书在平台内继续销售,进一步扩大了玄霆娱乐公司的损失。为此,玄霆娱乐公司向徐汇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寻梦公司立即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删除小说《完美世界》的电子书商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诉讼中,玄霆娱乐公司确认拼多多平台内涉案作品的所有电子书商品均已删除,故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寻梦公司辩称,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在收到玄霆娱乐公司投诉材料后及时对玄霆娱乐公司进行了指引,已经履行了平台的监督管理义务;涉案商品链接已经被平台禁售,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侵权

  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三大争议焦点:一是玄霆娱乐公司发送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寻梦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三是如认定寻梦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相关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玄霆娱乐公司发送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玄霆娱乐公司向寻梦公司发送的邮件中,包括了玄霆娱乐公司营业执照、其与原始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授权代理人进行维权的委托书、能定位至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链接等材料,且明确告知从未授权第三人通过寻梦公司经营的平台销售被控侵权电子书,上述信息能够使寻梦公司准确识别权利人、快速定位侵权内容并易于对被控侵权行为作出初步判断,因此,应认定玄霆娱乐公司向寻梦公司发送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寻梦公司是否及时采取了措施,法院指出,首先,玄霆娱乐公司系国内知名原创文学门户网站,涉案作品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不会将此类作品授权个人在网络上以电子书的形式进行销售,因此第三人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行较大。其次,玄霆娱乐公司在发现寻梦公司被控侵权行为后,提供了能够定位至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链接,并要求寻梦公司予以删除,寻梦公司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形式予以处理,且此类技术手段亦为寻梦公司在同类型案件中通常的处理方式。再次,根据在案证据,寻梦公司应自2019年2月21日已知晓通知内容,但直至2019年3月12日才对被控销售链接采取了限制措施,期间未采取其他任何措施,亦未将“通知”转递第三人。综上,法院认定寻梦公司在接到玄霆娱乐公司“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相关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法院认为,诉讼中,玄霆娱乐公司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批准。对于玄霆娱乐公司要求寻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玄霆娱乐公司取证过程中,相关销售页面未显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寻梦公司陈述其后台数据显示至下架前被控侵权商品的总销量仅为玄霆娱乐公司取证购买的一件,而玄霆娱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第三人店铺中另有其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故寻梦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未致玄霆娱乐公司产生扩大的经济损失,玄霆娱乐公司上述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对于玄霆娱乐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发送通知、出庭应诉确需支出相应的费用,但其主张金额过高,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律师及公证人员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徐汇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曹雅晖)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责任编辑:吕可珂  编辑:曹雅晖  审校:崔静思 蔡莹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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