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关于技术转移的战术思考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量:1849
当前,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技术转移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旨在加强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培养技术转移专门人才,促进技术转移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中科院,设立院地合作局、赋予各分院院地合作职能、成立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等,其核心都是为了加强我院与地方政府、大专院校、企业等社会各单元的合作,促进我院知识和技术的转移,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近年来,关于技术转移方面的探讨很多,我院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在组织形式上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实践,比如在地方设立分部、成立NPO及其它形式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共建孵化器及科技园等。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技术转移工作,首先应做好战术层面的设计。
1 对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几点认识
我国实施产学研工程(其核心就是技术转移)10多年来,科技产业取得长足进步,经济快速发展,这与科技与产业界的有识之士的积极努力是密不可分的。但实事求是地分析,科技与产业之间的“鸿沟”并未从根本上消除(请关注上海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技术转移障碍重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后果。受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科技与产业两大系统长期各自封闭运行,虽然两个系统的科技进步较快,但基本上是在本系统内部完成的,两者缺乏结合点。其结果是一方面产业技术主要依靠引进,一些重要行业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另一方面,大学及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不注重产业化实际应用,成了“秀才绣花,中看不中用”,致使科技没有从根本上促进经济的进步。虽然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科技与产业的结合并取得良好效果,但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面还需整体环境的改善。
(2)缺乏技术转移立法,技术转移未成为院所、高校必须要做的工作。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拜杜法案》,允许大学和非盈利组织将其拥有的专利向企业转让或发放许可证,从而推进了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下属的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对美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在我国,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经费支持院所、高校从事科学研究,院所与高校每年也产生大量科技成果。但由于缺乏立法,加上长期以来,国家并未确立科研院所与高校技术转移工作的主体地位,使得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工作不够重视,再加上技术转移自身的难度,因而造成转化率低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3)技术转移激励政策不到位,严重挫伤了科研单位及科技人员积极性。首先,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不高。1999年国家科技部等七部委就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政策,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并规定对已实现转化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与奖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真正兑现的寥寥无几,同时目前科研院所、高校的评价制度更注重科研成果的产出,对技术转移工作重视不够。其次,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定,对科研单位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要以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值先上缴所得税。无形资产,顾名思义,是一种无形收入,科研单位尚未实现其有形价值,今后能否真正实现,也不得而知(请关注上海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却要先上缴有形的税收,这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科研单位的积极性。
(4)技术转移主体错位。据初步了解,我国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设立了若干生产力促进中心或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这些中心大多属于事业单位,有较稳定的事业费支持,以开展咨询、培训、考察、科技对接等活动为主,只有少数中心在技术转移等方面做出了自己的特色。笔者认为技术转移工作首先应依托“生产”技术或知识的源头——大学及科研院所,在此基础上再探索建立适应实际情况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面应营造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但不必亲自上手,自己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科研院所创造知识,培养人才,培养技能,理应成为技术转移工作的主体。当前,企业有需求,院所有技术,但缺少中间的桥梁。我们应大力倡导建设“院所高校为主体,政府大力推动,并以企业科技需求为目标,致力于搭建院所高校与企业间的桥梁”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
(5)企业应用新技术尤其应用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一般来说,企业采用新技术的前提条件是技术既稳妥可行,又确实能为企业解决问题。所以在与企业进行项目交流之初,对方往往会要求技术方提供该技术成功应用的案例,在许多情况下还要进行实地考察。企业生产是一个连续的流水过程,任何新技术的应用都不能带来半点闪失,这就要求我们提供的技术必须切实可行。我们不能只凭在实验室“走通”的技术路线就认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就没有问题。任何新技术都是需要从实验室起经过一个漫长的“中试”过程逐步走向市场的。
对于企业的态度我们十分理解,但又很忧虑。在转移新技术的时候,一方面要求我国的科技界提供的技术切实可行(请关注上海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不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也希望企业有魄力,敢于决策。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应用终归有个过程,不能到成熟得一点问题都没有再采用,应制定一个化解风险的方案。比如,自动化所的“油品调和技术”是国内该领域第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该项目的成功实施,首先得益于中石油各级领导的胆识与魄力,敢于冒风险,鼓励科技创新,才使得项目顺利实施。但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企业宁愿花昂贵的费用引进国外技术,也不愿意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技术。
2 对我院技术转移的战术思考
2003年在国家“产学研”办公室的指导下,我院分别在北京、沈阳、上海设立了3个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并在长春等4个地区设立了院级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院技术转移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经过4年多的实践,技术转移中心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方面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工作模式,并在院地合作工作中日益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技术转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专业。虽然在我院已建立了近10家技术转移机构,但这些机构尚处在起步阶段,其自身还存在着运营模式不稳定、工作手段单一、专业人员欠缺等问题。建议加强宏观指导,建立统一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以指导协调全院的技术转移工作。
2.1 技术转移是一项事业
技术转移是一项事业,应做为我院科技事业发展格局的“中游”战略。技术或知识从创造到规模应用,要经历诸多环节。从大的方面看,可分“上、中、下游”三个环节。科研院所、大学是创造知识的源头(请关注上海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是“上游”环节。企业是知识或技术应用的主体,是“下游”环节。但知识从“上游”的科研院所到“下游”的企业,需要经过漫长的历程,这个历程就是“中游”环节——技术转移的过程。建院50多年来,可以说,我院对“上游”——研究所的管理日臻成熟,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层出不穷,尤其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以来,研究单元的布局日趋合理,我们有理由相信“上游”环节将创造更多更好的“产品”。我院对“下游”——企业的管理业已渐入佳境。2002年4月我院成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科控股,负责对400余家院、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运营。2006年我院投资企业销售收入已达1600亿元,利税24亿元,经过5年的探索和实践,我院对“下游”环节的管理已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但唯独“中游”环节——技术转移,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技术转移涉及的社会面较广,因素较多,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在技术转移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政府、企业、院所的共同配合。2003年我院先后设立了7个中介型的技术转移中心,之后与地方政府共建了6个平台型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应该说,我院的技术转移工作,无论在实践还是在组织体系等方面,都已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我们应将技术转移工作确定为是一项事业,并确立其中游战略的地位,与上、下游环节相衔接,统筹规划,建立体系,常抓不懈。技术转移不是阶段性工作,要贯穿我院科技发展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并将我院不断创造的技术、知识应用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真正体现我院的价值。
2.2 技术转移是一门专业
技术转移是一门专业,我们应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队伍。技术转移既涉及自然科学,又涉及社会科学。它要求既要有技术知识又必须对法律、财经等专业熟悉了解,还要对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等有较深刻的把握(请关注上海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要做好技术转移工作,还要熟悉、了解科研院所的科学家文化、企业的企业家文化,以及地方领导的政府文化。而院所与高校的大多数科技人员不擅长与技术需求方的企业打交道,需要专业机构,专门人才从事这一职业,或称之为技术经纪人。但目前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十分匮乏,在我院更是“稀缺”。技术转移必须走专业化道路,其主要职能就要在院所与企业之间架起一条畅通的桥梁,技术转移必须以服务对象企业的技术需求为目标,挖掘院所高校的先进适用技术,促使两者“无缝连接”。我们应尽快加强对技术转移专门人才的培训,建立一支专业队伍,以适应技术转移事业发展的需要。技术转移人才不是从书本读出来的,更多的是在实践中锻炼培养出来的。
2.3 技术转移需要建立一套体系
根据我院当前组织架构,应在院、分院、研究所三个层面分别建立技术转移管理机构,或在条件较成熟的环节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技术转移实体。三个层面准确定位、职责清晰、分工合作,建立起适合我院院情的技术转移体系。
(1)首先在院层面。应设置专门的技术转移管理指导机构,统一指导、协调全院的技术转移工作,重点加强我院各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发挥我院综合优势。技术转移工作有规律可循,虽然我院研究所地域分布、学科布局及优势差异较大,并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仅依靠当地研究所的实力很难发挥我院整体优势。但我院学科齐全、研究所实力雄厚,若能在院级层面设立统一的协调机构,整合全院科技资源,互通信息,加强各转移中心间的交流与合作,就一定能“用它区科技优势,解当地之技术难题”,发挥我院综合科技优势,做好技术转移工作。
另外,建议在时机成熟时,组建技术转移集团,整合现有技术转移中心的力量,再吸引风险投资、律师、会计师、信息咨询等其他专业机构介入,完善技术转移链条,构筑技术转移平台,必将促进我院技术转移事业的发展。
(2)其次在分院层面。设立技术转移中心,与分院院地合作职能部门形成上下游关系。院地合作是分院的重要职能,在分院层面的院地合作工作量大面广,工作有很大的伸缩性。就北京分院而言,主要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区的院地合作,有时还要到其他区域开展工作,再加上北京分院有近40个研究所,所以只靠分院院地合作处的力量(请关注上海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很难将所有工作做细。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分院开展院地合作的抓手,在分院的指导下,重点从事技术转移,开展了科研院所与企业的项目合作,并取得积极进展。经过近两年的磨合,分院院地合作处与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各有侧重,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逐渐形成了院地合作的上下游关系。
从分院的角度看,第一,应重点抓院市合作中有影响、有质量、能体现分院水平的重大项目(包括与企业、与地方院校、与地方政府合作的项目)。院地合作涉及的项目千差万别,其中有规模较大的项目,只靠研究所的力量很难争取下来,需要分院协调各方面力量,通力合作。分院应重点承接难度大、影响大、规模大的院地合作项目;第二,分院要将与地方政府建立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作为基础工作来抓。院地合作离不开良好的周边环境,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要想达到与地方和谐的氛围,就需要分院层面多做工作。与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密切的关系,为研究所的院地合作创造条件是分院义不容辞的责任。第三,积极支持研究所的院地合作工作。研究所是院地合作工作的主体,研究所在开展科技合作时,有时需要分院出面,与对方相同层面的领导沟通,这时就需要分院义无反顾地予以支持。第四,建立对研究所院地合作工作的考评、交流及队伍培训等制度。为提升研究所的院地合作工作水平,加强所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分院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培养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评价各研究所开展院地合作的进展,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形成全院上下重视院地合作的良好氛围。
从转移中心的角度看,应将转移研究所的技术,尤其重点组织跨学科、跨单位的与企业项目合作作为主要任务,充分利用分院与地方政府搭建的平台,为技术转移全过程提供增值服务。例如,北京分院与北京有关委、办、局合作建立了4个合作平台,北京国家转移中心在此基础上具体实施技术转移与项目合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3)在研究所层面。尤其院地合作任务较重的单位,应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条件较成熟的单位可以与社会资源结合成立公司,按企业化机制实施技术转移。传统的技术转移基本上是依靠研究所体系内的自身力量完成的。一方面技术转移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另一方面主要依靠技术持有者的积极努力来实现。2004年,自动化所成立中自孵化器公司,积极探索按企业机制实施技术转移,在技术转移、企业孵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在此基础上,2005年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北京分院的指导下,选择条件较成熟的研究所成立技术转移孵化平台。目前生态中心、遥感所、理化所等单位的孵化平台已初具规模。
2.4 技术转移机构需要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
技术转移是一项事业,需要专门人才、专业机构从事这一职业。技术转移机构属中介行业,需要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但当前社会上对中介存有偏见,认为技术转移机构就像婚介、房屋租赁……,不过就是将研究所与企业简单的撮合。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科技中介机构(请关注上海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或简单地为双方提供个见面机会,就要收取费用。但在实际情况中,技术转移的过程远不是一般人想象的那样简单。从市场需求的调研、科研院所制定项目实验方案,到与企业及研究所双方的沟通、项目合作谈判、项目经费确定,有时还需要请律师、会计师介入等等,这些都需要专业机构的统筹策划,既要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还要为研究所带来增值利益。一般来说,小规模合作项目比较容易,往往由科技人员与研究所的力量就可以解决。但规模较大的项目,就需要由专业的中介机构运作。
2004年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与中自孵化器公司密切配合,成功地将自动化所的油品调和项目转移到北京燕山石化公司,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由于该项目规模较大,又是与中石化的大型企业合作,再加上遇到比较强劲的竞争对手,在争取项目过程中,转移中心制定了周密的运作策略。一方面与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为科技人员到企业现场了解实际需求提供了便利,同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企业各级领导沟通;另一方面,与研究所及科研人员合作探讨项目实施方案;第三,还要制定与竞争对手周旋的策略。总之,在实施该项目的3年时间里,转移中心与中自孵化器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以精湛的谈判技巧、优质的工作质量、良好的服务态度赢得了企业及研究所的称赞。一位企业负责人在谈到为何要与转移中心合作时说,首先是转移中心的执著与热情感动了他们。某研究所的课题负责人在得到了中心优质服务后,将其科研项目的推广计划交给了转移中心。在实际情况中,仍有许多人员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工作不予认同,即使得到了中介机构实实在在的服务并取得收益后,也不履行合作协议,甚至还不负责任地说三道四,损坏中介机构的形象。笔者认为在我们倡导技术转移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为研究所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请关注上海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也要引导广大科研人员理解、呵护、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必将促进我院的技术转移,加快科技与产业的结合,为建设国家创新体系贡献力量。
2.5 技术转移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技术转移工作涉及面较广,政府及企业等社会各单元的支持与配合很重要。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科技部正在酝酿技术转移立法,并制定措施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规范技术转移行为,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能力。北京市有关部门连续两年设立技术转移经费专项,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在我院,技术转移工作虽然也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但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支持科技项目,习惯于支持重大科研设施与装置,对技术转移能力建设并不十分重视。虽然在2003年设立了技术转移机构,但基本上任其自行发展,很少给予指导,更谈不上经费支持了(个别情况除外)。
科技中介是科技与产业结合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技术转移又是科技中介的重要内容,如前章所述属“中游”环节,我们应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支持。一方面,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我院科技与管理人员进入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另一方面,鼓励我院技术转移机构与社会优质资源合作,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融合各种文化。第三,在技术转移机构初创阶段,设置专项经费扶持其发展。
总之,技术转移工作需要得到我院各级领导的重视并以实际行动给与支持。或许我们只拿出少量的经费来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就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以此提升我院技术转移效率,促进院地合作事业的发展。这都需要我们在战术层面认真策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此文发表于《中国科学院院刊》2007年第六期,作者乔均录,时任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