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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软件抢购理财产品,法院一审认定侵权

发布时间:2020-08-07 浏览量:5330

8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陆金所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陆金服公司)诉软件运营方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陆智投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陆智投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据介绍,该案由上海浦东法院审判员金民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俊、姜广瑞共同组成合议庭,采用书状先行的新型庭审方式进行开庭审理。

  外挂软件引发纠纷,陆金所提起诉讼

  两原告诉称,陆金所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注册用户已突破4000万人,陆金服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两原告均开设有金融服务网站及手机应用,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其中的热门服务。为抢购债权转让产品,两原告的会员需经常登录上述网站或手机应用,频繁刷新关注债权转让产品信息。

  然而,两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一款代购工具系外挂软件,用户通过该软件输入两原告会员账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信息的前提下,无需关注两原告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并先于手动抢购的会员完成交易。被告还通过手机应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实现抢单功能,并公开宣称“陆金所”是被告的返利平台之一。

  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两原告平台的公平交易规则,剥夺了其他会员的公平交易机会,也令两原告通过会员制度建立的市场优势损失殆尽。同时,被告利用代购工具创造的不公平交易机会,吸引、抢占两原告的客户资源,借此推广其它多款理财产品与理财工具,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

  被告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所属行业及经营范围均不相同,并非同类经营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同时,陆智投提供的抢购服务核心是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使其更为便捷地购买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本质上属于代理行为。抢购服务既不阻碍用户正常登录两原告平台进行交易,也不影响两原告平台其他注册用户的正常购买行为。

  此外,被告软件的用户数量也与两原告注册用户数量差距巨大,不会对两原告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两原告平台只是陆智投推荐的返利平台之一,且仅作展示之用,并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搭便车的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不正当竞争之诉成立与否的判别,不以同业竞争关系为前提,而应着眼于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是否造成了损害并具有不正当性。

  该案中,两原告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虽不属于定期发布的常规金融产品,但却因投资周期较短、手续费用相对优惠等因素颇受用户欢迎,数量少、热度高、随机性强是其主要特点。用户为抢购特定的债权转让产品必须投入持续性的全面关注,这正是两原告作为一种营销模式推出该类产品所期待的结果,而这种结果能为两原告带来可观的流量利益。

  被告运营的“陆智投”抢购服务,实质是由软件系统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债权转让产品的抢购实质上属于平台用户间的利益竞争,但被告通过运营抢购服务介入其中并为部分用户提供抢购优势的行为,已造成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用户潜在交易机会的剥夺和平台营商环境的破坏三方面的损害结果。“陆智投”抢购服务还具有不正当性,不仅因为它对两原告平台规则的颠覆破坏了产品抢购的公平基础,还因为该抢购服务刻意规避两原告的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对该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

  综上,被告经营的“陆智投”抢购服务通过为两原告平台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的方式,妨碍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对两原告及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造成了损害,不正当地破坏了两原告平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此外,被告还虚构投资返利,意在借此吸引投资者通过被告设置的链接注册成为两原告平台的会员,提升被告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的关注度。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有违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准则,依法应受规制。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获利数额均无证据佐证,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两原告平台造成了全面损害、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系两原告平台的重要营销模式和流量利益来源、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酌定。鉴于两原告诉请获赔的数额适当,予以全额支持。(本报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陈卫锋)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吕可珂  编辑:曹雅晖  审校:崔静思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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