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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一审宣判,字幕组如何消除版权烦恼?

发布时间:2021-11-23 浏览量:2565

    备受关注的“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有了新进展。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永平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该案判决一经作出,迅速冲上微博热搜。影视作品字幕组,通常是指将没有字幕或仅有外文字幕的国外影视剧作品配上本国文字字幕的民间自发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字幕组就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也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如何消除版权侵权烦恼,是字幕组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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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侵权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某航(另案处理)雇佣万某某、徐某、熊某、姜某某、田某、温某、文某、王某如、胡某某、阳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由谢某洪(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

  经审计及鉴定,“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万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期间,被告人梁永平以接受“捐赠”的名义通过涉案网站及客户端收取会员费;指使谢某翔(另案处理)以广西三江县海链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指使丛某某(另案处理)对外销售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经审计,自2018年1月至案发,通过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梁永平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永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永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永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梁永平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防范风险

  实际上,从一开始,字幕组网站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就有所预知,大多数都会在片头打出“本字幕只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自觉删除”这样一份效力可疑的“免责声明”。由此,人们会联想到字幕组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那么,字幕翻译的行为是否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呢?

  “如果字幕组未经授权翻译国外的影视作品在国内网络上传播,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免责声明不能真正免除责任,著作权法上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具体到字幕组,即使没有盈利,但是其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个人”的范围。因此,如果字幕组不改变模式,则其行为必定会涉嫌侵犯他人翻译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甚至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

  为摆脱侵权指控的困扰,赵虎建议,字幕组可以考虑和有资本的影视APP合作,由其引入优秀的影视作品,字幕组提供优秀的翻译技术。字幕组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后可以再自行引入一些其他影视平台没有引入的作品。如此,能够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保护各方的利益。同时,字幕组也可以考虑转型。目前国内的影视APP也经历过会员制的转型,加之当今社会越来越浓郁的版权保护氛围,社会公众对于版权保护也有很大的认同感,很多观众愿意付费观看优秀的国外作品。所以,在市场和时机成熟时,字幕组也可以考虑进行会员制转型,届时也会吸引更大的资本注入。

  字幕组的核心逻辑“用爱发电”固然让人深受感动,社会大众也因此对其有很大的包容心,但是法律的底线不容逾越,需要多方合作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字幕组不能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这也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此同时,字幕产业也亟需政策、资本的支持,方能发展得更好。(本报记者 侯伟)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责任编辑:吕可珂  编辑:高云翔  审校:崔静思

(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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