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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浏览量:5272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201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日安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要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和开放共享制度,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基本解决科研设施和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促进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第三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的且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使用者)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二章重点任务

第五条实行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按照国家、省网络管理平台的要求,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安阳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立统一开放的全市网络管理平台,将我市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国家网和省网、市网“三网”无缝对接。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检索与发布、使用预约、共享评价等开放共享全流程服务。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要统一纳入全市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第六条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对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把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范围;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市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市网络管理平台管理;通用科研仪器设备,要通过建立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进口减免税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经海关核准后,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鼓励引导没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市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到国家秘密或有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第七条健全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依托市网络管理平台定期发布市级科研设施和仪器新购预警目录。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由管理单位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存量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再支持;确有新增必要的,单台套价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议。联合评议结果作为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立项和审批依据。本市已有同类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其申请不予批准。统筹并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新购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第八条规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管理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应服务价格。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由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服务价格要包含必要的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费。使用其他资金来源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以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单位制定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并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发布。管理单位收取的开放共享服务费用,可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绩效奖励。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发布开放共享信息,解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奖惩政策,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工作有序开展。第十条明确管理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责。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管理单位要在科研设施和仪器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申请纳入网络管理平台;要制定开放共享制度,明确共享的对象、方式、程序、价格等;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保障科研设施和仪器良好运行和开放共享,管理单位要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建设、运行、维护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采集、发布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参与新购、新建科研设施和仪器联合评议,组织开展共享服务绩效评估,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和使用进行补助,受理举报和投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规范用户权责。用户通过市网络管理平台向管理单位提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使用申请,获得开放共享服务。用户要按照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合规、妥善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费用。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要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用户与管理单位共同开展科学试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第十二条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奖惩政策。市科技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的开放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更新以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的重要依据。我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补贴标准:对拥有者按照实际发生测试费的20%给予共享服务后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对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费用的20%给予共享使用后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给予30%的融资租赁费用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和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财政资金购买通用性强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若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考评结果差的,市财政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2017年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全市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全市网络管理平台,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平台管理,初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实现与省网无缝对接。2018年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实现“三网”互联互通、资源开放共享,同时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发布考核评价结果。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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